广州市白云区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 - 11 -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白云区建筑业联合会。英名称为: Guangzhou Baiyun District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BYDCA(下称本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白云区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白云区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建筑行业工作。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范围为白云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政策与强制性标准;

()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

()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行规行约及有关法规;

()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 组织企业推行以提高质量、安全生产、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

() 组织、协调开展各种行业培训、专业培训、岗位职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 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 推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 开展会员诚信建设及行业评价,开展评奖、评优、评先工作和综合业绩排名工作;

 ()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在白云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检测单位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生产销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本联合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一)会员资格类型

1、白云内建筑业“四上”企业;

2、白云区内与建筑行业相关的高新技术、建筑材料、劳务服务等相关企业;

3、有计划在白云区内设立总部、子公司的大型建筑企业;

4、区外有意加入联合会的大型企业,并逐步计划设立子公司的大型企业。

(二)会员要求

1、企业或机构经营证照齐全, 在财税、人事、政府关系和市场竞争等方面做到合法合规,遵纪守法,照章纳税,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在同行业和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

3、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项目。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的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 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缴交会费;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正、副本)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联合会提供的服务;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讲座、咨询、考察交流、评优评奖等各项业务活动以及有关免费的业务活动。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业务、技术资料和信息;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积极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依照规定按时缴交会费;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正、副本)。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解除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联合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决定联合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可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差额比例一般不少于15%。也可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换届时采取何种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对联合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第一届由发起注册的成员单位组成,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从第二届开始,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成员自然成为下一届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信函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可兼任)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年龄为男性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定;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联合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15000元;

(三)理事单位:10000元;

(四)会员单位: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10000元/年;一级8000元/年;二级5000元/年;三级3000元/年;

2、专业承包企业:一级8000元/年:二级5000元/年;三级3000元/年;

3、团体及其他:2000元/年。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会章程经 2020910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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